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0号
《粮食流通治理条例》已经2021年1月4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订正通过,现将订正后的《粮食流通治理条例》颁布,自2021年4月15日起执行。
总理 李克强
2021年2月15日
粮食流通治理条例
(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颁布 凭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批改部门行政律例的决定》第一次订正 凭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批改部门行政律例的决定》第二次订正 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订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ち甘吵霾叩幕,推进粮食出产,守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保险国度粮食安全,守护粮食流通秩序,凭据有关司法,造订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贮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该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幼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制品粮。
第三条?国度激励多种所有造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推进平正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度司法;。严禁以犯法伎俩故障粮食自由流通。
国有粮食企业该当转变经营机造,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阐扬主渠路作用,带头执行国度粮食政策。
第四条?粮食价值重要由市场供求形成。
国度加强粮食流通治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第五条?粮食经营活动该当遵循自愿、平正、诚信的准则,不得侵害粮食出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不得侵害国度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削减粮食损失浪费。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鼎新部门及国度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掌管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沉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持久规划。国度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掌管粮食流通的行政治理、行业领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司法、律例、政策及各项规章造度的执行。
国务院市场监督治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领域内掌管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该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美满粮食安全省长责任造,承担保险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在国度宏观调控下,掌管本行政区域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处所储蓄粮等的治理。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掌管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治理、行业领导;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敌灾市场监督治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领域内掌管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 粮食经营
第八条?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贮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天然人、法人和犯法人组织。
第九条?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该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该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当局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登记企业名称、地址、掌管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登记内容产生变动的,该当实时调换登记。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该当加强粮食收购治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具体治理法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造订。
第十条?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该当奉告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种类、质量尺度和收购价值。
第十一条?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该当执行国度粮食质量尺度,按质讲价,不得侵害农夫和其他粮食出产者的利益;该当实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幼我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子。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该当依照国度有关划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对不切合食品安全尺度的粮食,该当作为非食用用处单独贮存。
第十二条?粮食收购企业该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当局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定期汇报粮食收购数量蹬仔关情况。
跨省收购粮食,该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地点地的县级人民当局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定期汇报粮食收购数量蹬仔关情况。
第十三条?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贮存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贮存企业)使用的仓储设施,该当切合粮食贮存有关尺度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出产司法、律例的要求,拥有与贮存种类、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前提,削减粮食贮存损耗。
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传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贮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度不容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十四条?运输粮食该当严格执行国度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削减粮食运输损耗。不得使用被传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资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第十五条?从事粮食的食品出产,该当切合食品安全司法、律例和尺度划定的前提和要求,对其出产食品的安全掌管。
国度激励粮食经营者提高制品粮出品率和副产品综合利用率。
第十六条?销售粮食该当严格执行国度粮食质量蹬仔关尺度,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待价而沽、垄断或者把持粮食价值、欺行霸市。
第十七条?粮食贮存期间,该当定期进行粮食品质检验,粮食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该当实时出库。
成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造度。正常贮存年限内的粮食,在出库前该当由粮食贮存企业自行或者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超过正常贮存年限的粮食,贮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距离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在出库前该当由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第十八条?粮食收购者、粮食贮存企业不得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处销售出库:
(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沉金属等传染物质以及其他风险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尺度限量的;
(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三)贮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距离期的;
(四)被包装资料、容器、运输工具等传染的;
(五)其他司法、律例或者国度有关划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处销售的。
第十九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该当依照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的划定,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
第二十条?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该当严格遵守国度有关划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伪购销、虚伪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助,骗守信贷资金;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助、信贷资金;
(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蛘咔宄フ;
(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当局委托的政策性工作以表的其他贸易经营;
(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反对出库;
(七)采办国度限造用处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依照划定用处措置;
(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九)其他违反国度政策性粮食经营治理划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国有粮食企业该当积极收购粮食,并做好政策性粮食购销工作,遵从和服务于国度宏观调控。
第二十二条?对切合贷款前提的粮食收购者,银行该当依照国度有关划定实时提供收购贷款。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该当保障中央和处所储蓄粮以及其他政策性粮食的信贷资金必要,对国有粮食企业、大型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粮食企业,按企业的风险接受能力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政策性粮食收购资金该当专款专用,封关运行。
第二十三条?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贮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该当成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地点地的县级人民当局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贮存等根基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保留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根基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贸易奥秘的,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负有保密使命。
国度粮食流通统计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划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当局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该当成立粮食经营者信誉档案,纪录日常监督查抄了局、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粮食行业协会以及中介组织该当加强行业自律,在守护粮食市场秩序方面阐扬监督和协调作用。
第二十五条?国度激励和支持开发、推广利用先进的粮食贮存、运输、加工和信息化技术,发展珍惜和节约粮食宣布道育。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该当加强对粮食经营者的领导和服务,疏导粮食经营者节约粮食、降低粮食损失损耗。
第三章 宏观调控
第二十六条?国度采取政策性粮食购销、粮食进出口等多种经济伎俩和必要的行政伎俩,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维持全国粮食供求总量根基平衡和市场根基不变。
第二十七条?国度尝试中央和处所分级粮食储蓄造度。粮食储蓄用于调节粮食供求、不变粮食市场,以及应对沉大天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务等情况。
政策性粮食的采购和销售,准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买卖中心公开进行,也能够通过国度划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和处所人民当局成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造度。粮食风险基金重要用于支持粮食储蓄、不变粮食市场等。
国务院和处所人民当局财政部门掌管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治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为保险市场供给、;ぶ至概┓蚶,必要时可由国务院凭据粮食安全局势,结合财政情况,决定对沉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尝试政策性收储。
当粮食价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能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值法》的划定,采取价值过问措施。
第三十条?国务院发展鼎新部门及国度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村落、统计、市场监督治理等部门掌管粮食市场供求局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健全监测和预警系统,美满粮食供需抽查造度,颁布粮食出产、消费、价值、质量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国度激励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以多种大局成立不变的产销关系,激励造就出产、收购、贮存、加工、销售一体化的粮食企业,支持建设粮食出产、加工、物流基地或者园区,加强对当局储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激励发展订单农业。在执行政策性收储时国度赐与必要的经济优惠,并在粮食运输方面赐与优先铺排。
第三十二条?在沉大天然灾害、沉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务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异常颠簸时,国度执行粮食应急机造。
第三十三条?国度成立突发事务的粮食应急系统。国务院发展鼎新部门及国度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造订全国的粮食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核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凭据本地域的现实情况,造订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启动全国的粮食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发展鼎新部门及国度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核准后执行。
启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食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鼎新部门及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当局决定,并向国务院汇报。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当局粮食应急预案的造订和启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决定。
第三十五条?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经营者必须依照国度要求承担应急工作,遵从国度的统一铺排和调度,保障应急的必要。
第三十六条?国度激励发展粮食产业经济,提高优质粮食供给水平,激励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安全优质的粮食产品。
第四章 监督查抄
第三十七条?国度成立健全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系统。国务院卫生健康、市场监督治理以及国度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等部门,别离依照职责组织执行全国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卫生健康、市场监督治理、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等部门,别离依照职责组织执行本行政区域的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遵循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贮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度粮食流通统计造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查抄。
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在监督查抄过程中,能够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查抄粮食数量、质量和贮存安全情况;查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切合有关尺度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元和人员调查相识有关情况;查封、扣押犯法收购或者不切合国度粮食质量安全尺度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传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十九条?市场监督治理部门遵循有关司法、律例的划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侵扰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买卖行为以及价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查抄。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该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粮食传染监控,成立健全被传染粮食收购措置长效机造,发现区域性粮食传染的,该当实时采取措置措施。
被传染粮食措置法子由国度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造订。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元和幼我有权对违反本条例划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该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实时处置。
第五章 司法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划定,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推广粮食流通治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辅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粮食收购企业未依照划定登记或者提供虚伪登记信息的,由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责令更正,赐与忠告;拒不更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第四十四条?粮食收购者有未依照划定奉告、公示粮食收购价值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垄断或者把持价值等价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治理部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价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划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景之一的,由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责令更正,赐与忠告,能够并处20万元以下?;情节严沉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睿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度粮食质量尺度;
(二)粮食收购者未实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划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子;
(四)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依照国度有关划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切合食品安全尺度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处单独贮存;
(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贮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成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依照划定报送粮食根基数据和有关情况;
(六)粮食贮存企业未依照划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第四十六条?粮食收购者、粮食贮存企业未依照本条例划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更正,赐与忠告;被传染的粮食不得犯法销售、加工。
第四十七条?粮食收购者、粮食贮存企业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处销售出库的,由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充公违法所得;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不及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睿
(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沉金属等传染物质以及其他风险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尺度限量的;
(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三)贮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距离期的;
(四)被包装资料、容器、运输工具等传染的;
(五)其他司法、律例或者国度有关划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处销售的。
第四十八条?从事粮食的食品出产,不切合食品安全司法、律例和尺度划定的前提和要求的,由市场监督治理部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执行条例》蹬仔关划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景之一的,由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责令更正,赐与忠告,充公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情节严沉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睿
(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伪购销、虚伪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助,骗守信贷资金;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助、信贷资金;
(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蛘咔宄フ;
(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当局委托的政策性工作以表的其他贸易经营;
(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反对出库;
(七)采办国度限造用处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依照划定用处措置;
(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九)其他违反国度政策性粮食经营治理划定的行为。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依照国度要求承担应急工作,不遵从国度的统一铺排和调度的,遵循前款划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侵扰市场秩序、违法买卖等行为,由市场监督治理部门遵循有关司法、律例的划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划定的违法情景且情节严沉的,对其法定代表人、重要掌管人、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获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划定,故障粮食自由流通的,遵循《国务院关于不容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尝试地域关闭的划定》赐与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划定,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赐与治安治理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寓意是:
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夫、其他粮食出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夫专业合作社等批量采办粮食的活动。
粮食加工,是指通过处置将原粮转化成半制品粮、制品粮以及其他食用或者非食用产品的活动。
政策性粮食,是指当局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采办、贮存、加工、销售,并赐与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蕴含但不限于当局储蓄粮。
粮食经纪人,是指以幼我或者家庭为经营主体,直接向种粮农夫、其他粮食出产者、农夫专业合作社批量采办粮食的经营者。
技术规范,是指尚未造订国度尺度、行业尺度,国度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凭据监督治理工作必要造订的补充技术要求。
第五十五条?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贮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合用本条例除第九条第二款以表的划定。
粮食进出口的治理,遵循有关司法、律例的划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2021年4月15日起执行。



